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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千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落实

来源: 浙江林业网 作者: 日期: 2005/6/27 15:51:45

    浙江园林网6月27日消息: 浙江省自1999年开始,先行在江河源头、重点林区的21个县(市、区)开展了生态公益林建设试点。在此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01年开始全面实施3000万亩重点公益林建设,并在“十五”期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今年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要求,省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对省重点生态公益林实施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生态公益林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建设成效初步显现,全省森林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水土流失面积逐年下降。但在生态公益林建设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1999年,全省开始在淳安、建德、定海、庆元、龙泉、开化等21个水系源头及海岛县(市、区)开展生态公益林建设试点,试点规模为103.85万亩,省级财政安排试点资金600万元,分两年实施。补助标准为封山育林5元/亩、人工造林50元/亩、退耕还林100元/亩。

    2000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钱塘江、瓯江源头的所有27个县(市、区),试点面积237.13万亩,省级财政安排试点资金1000万元。

    2001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巩固绿化成果、优化生态环境、发展效益林业的意见》(浙委〔2001〕3号)、《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1〕17号),全面启动了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用于对重点、次重点地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补助。在随后出台的“十五”林业经济扶持政策中明确了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助标准为:封山育林每亩不低于3元,其中:省对钱塘江、瓯江源头及上游生态脆弱地区县(市、区)每亩补助2元,次重点地区县(市、区)补助1元;退耕还林每亩补助不低于200元,其中省补助100元;人工造林(包括人工补植)每亩补助不低于100元,其中省补助50元。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支持,将其列入了全国首批十一个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省之一,千岛湖、钱塘江上游的淳安、开化等8县(市、区)300万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列入了国家试点范围,每年争取国家试点资金1500万元。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后,省政府提出了“实施五大工程,加快生态建设步伐”的措施。并于2004年初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委〔2004〕5号),明确规定“省和市、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投入”。

    为有效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好全省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省林业厅、财政厅从2003年10月开始着手研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具体方案,并在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省人大、省政协对公益林建设的意见、建议,借鉴广东、福建等省经验的基础上,从维护林农利益出发,根据“省和市、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步增加对重点公益林的投入”的原则,结合浙江实际,提出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总体思路。2004年7月省林业厅、财政厅《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工作情况的报告》上报省政府,12月《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基本确定,省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发〔2004〕19号文公布了全省重点公益林面积2924.33万亩,省林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2004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13958.46万元。2005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相继出台了《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召开了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宣告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全面启动。补偿制度规定,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8元,省对钱塘江、瓯江源头及中上游生态脆弱地区、海岛地区等重点扶持地区县(市、区)每亩每年补助7元;次重点扶持地区县(市、区)每亩每年补助5元;其余县(市、区)每亩每年补助4元。同时规定,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尚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要求的疏林地、未成林地、荒山荒地暂不列入补助范围;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浙江省林业厅始终把全省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落实作为中心工作来抓。狠抓补偿制度落实、补偿资金发放、管护措施落实和宣传工作“四个到位”。目前,总体落实情况比较良好。截至目前,全省重点生态公益林2004年度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率为82.4%,2005年度地方财政资金列入率为87.8%;发放清册编制完成率为63.6%,其中余杭、淳安、临安、建德等31个县已基本编制完毕;补偿资金发放率为44.0%,其中19个县(市、区)损失性补助资金基本发放到位;全省已签订“三书一合同”16315份,落实护林人员9707人,其中余杭、建德、淳安、泰顺等20个县已基本落实了各项管护措施。

    二、主要实施成效

    一是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越来越认识到,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扎实推进全省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这是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实现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迫切要求;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提高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举措。更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浙江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生态省”、“平安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浙江省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加快建立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是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深受百姓欢迎。生态公益林建设因其符合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建设的客观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从而深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和支持,并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基层干部群众普遍认为这是一件大好事、大实事,是一项惠及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如开化县齐溪镇里秧田村的67户农民,于2005年1月27日领到了每亩每年5元的森林生态效益损失补助金,村支书张长班满脸笑容地说“党和政府可给我们这些种树人吃了‘定心丸’啦。”面对村里的青山绿水,张长班曾苦恼过。“政府不让砍木材,要保护青山绿水,不能上有污染的项目,损失谁来补偿?”。2001年开始作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试点地区,里秧田村林农开始领取每年每亩3.5元的管护费。2004年开始,除了每亩每年2元的管护费外,还有每亩每年5元的损失性补助资金。当地村民乐哈哈地说“党的政策真是越来越好了。当初领管护费,钱只能用在建设维护生态公益林上,现在我们领的是损失性补助资金,林农不砍木头也能发钞票了。”

    三是全省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初见成效。经过近5年建设,浙江省森林生态体系得到了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全省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中已有859.1万亩生态公益林达到了建设要求,并表现出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林业在“生态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也越发突现。山更绿了、水更清了、天更蓝了、环境更美了,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为浙江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环境支撑。据省林业研究院调查监测表明,四年来全省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综合效益达300亿元,每年产生生态、社会效益73亿元。

编辑:七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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