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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私拿客人“兰花”是否构成了犯罪【评】

来源: 常州日报 作者:王晴 日期: 2008-3-21 8:52:12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家宾馆客房服务员,平日喜欢养些花草。2007年4月初的一天,在打扫客房时,将客人放在墙角的几株草拿走,种到自己阳台的花盆里。客人是名商人,爱好兰花,这几株看似貌不起眼的草正是他高价买来的名贵兰花,每株价值4000元,但王某并不知道其实际价值。客人发现兰花丢失后,立即向公安报了案将王某抓获。

    专家点评

    对于该案,法律界人士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主观上有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盗物品达到了定罪量刑标准,对行为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作为盗窃罪中故意犯罪的”明知“,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盗窃他人财物,会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价值具有准确认识。如果实施盗窃犯罪的嫌疑人只要辩解自己不知道物品的真实价值,不就都可以从轻甚至免除处罚了么?所以,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主观上缺乏对物品真实价值的认识,不具备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犯罪。这种占有型财产罪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而对象(物品)的价值大小影响到财产所有权被侵害的轻重程度。刑法正是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要素作为盗窃罪等犯罪定罪处罚的主要依据。既然刑法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加以规定,那么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就不能只考虑客观上的盗窃数额而不论行为主观认识范围内的价值大小。

    其次,对盗窃对象价值的认识包括明确认识和概括认识。明确认识,就是对盗窃物品的价值有较准确的认识,仍进行窃取。概括认识,就是对盗窃物品价值只有大约的认识,不具体。如盗窃手提包,包中是否有数额较大的财物不明确。但无论盗窃物品的价值大小,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即“偷了多少算多少”。这种故意的特征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本案中,兰花的价值如此之大,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

    此外,行为人在实施直接故意犯罪时,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同客观现实之间出现不一致,属于认识错误。刑法规定对罪量刑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不按行为人的主观想像来确定罪责,也不单凭客观后果而把罪责强加于行为人。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关键看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结合本案,王某只是想拿回去种在自家阳台的花盆里,而不是去出售,因此也能判断出王某未认识到兰花的价值。做为一个平常人,王某也不具备鉴赏兰花的专业水准,因此判断不出其是名贵兰花。所以,王某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编辑:菩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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